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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-07-25 12:49 || 文章来源:未知 || 作者:admin || 点击次数: 次
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第二园区
管理规约(草案)
为加强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第二园区的管理,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,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,根据《物权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》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对有关物业的使用、维护、管理,业主的共同利益,业主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,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如下约定
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
第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;
2、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
3、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;
4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;
5、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;
6、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;
7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
8、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
权和监督权;
9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称专
项维修资金)的管理和使用;
10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,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2、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
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
3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
4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;
5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;
6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:
1、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2、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;
3、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;
4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;
5、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;
6、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;
7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
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
第四条 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:
1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;
2、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,移动共用
设备;
3、破坏房屋外观;
4、违法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5、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;
6、侵占绿地,损毁花草树木;
7、随意停放车辆;
8、随意堆放、倾倒或者抛弃垃圾、杂物;
9、违反规定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、易爆、毒害性、放射性物
品,排放有毒、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;
10、擅自设置摊点;
11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五条 业主行使对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权利时,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。
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、安全、整洁以及公平合理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,在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、装饰装修、环境卫生、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。
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,不得用住宅经商。
第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或安装空调的,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。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,业主如有违反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九条 物业服务公司可向装饰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1000元,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,无息退还。
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,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。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时至12时,下午15时至18时,其他时间不得施工。节假日和双休日在上述时间内,不得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。
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,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、电、气、暖等共用设施设备,不得擅自拆改。
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,未预留设计位置的,应按物业服务部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,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,不得随处滴漏。
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,应遵守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。
第十五条 在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,应遵守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。自行车不得停放在走廊和楼梯间。
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,并应遵守以下约定:
1、任何情况下保证动物不伤害他人;
2、保证动物清洁卫生,不散发气味影响他人和传染疾病,不影响
他人休息;
3、如动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,应立即清洗干净。
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,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交。
第十八条 不准在住宅楼顶、阳台和距住宅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。
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
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,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先与相关业主平等协商,尊重相关业主的权益;相关业主也应给予必要的配合。物业服务公司在维修时对相关业主物业和财产照成破坏或损失的,应给予修复和合理补偿;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,也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,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,物业服务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,在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,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,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,业主确需临时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场地的,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,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。
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,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,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。
第二十四条 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、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
第四章 违约责任
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《管理规约》关于物业的使用、维护和管理的约定,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,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据本《管理规约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《管理规约》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,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,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据本《管理规约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《管理规约》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,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、空间、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。
本《管理规约》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,是指小区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,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、空间、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。
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,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,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《管理规约》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《管理规约》。
第二十九条 本《管理规约》自临时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,《业主公约》废止。
第三十条 本《管理规约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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